要點:
- 香港警方收窄「傳媒代表」定義,國際記者須來自「國際認可及知名」傳媒機構。
- 澳洲只有一間傳媒登記了符合香港警方「傳媒代表」定義的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
- 香港記者工會批評,警方的定義不明確,令赴港採訪的外國記者承受法律風險。
香港警方昨日(9月23日)大幅收窄《警察通例》中的「傳媒代表」定義,引起多個當地和國際記者組織批評損害新聞自由。
警方解釋,修訂主因是協助警員更有效及快捷地辨別傳媒身份,「一方面讓傳媒代表進入警察建築物範圍內出席傳媒簡報會,另一方面讓行動指揮官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提供便利傳媒採訪的措施」。
修訂前的「傳媒代表」定義為:「持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身份證明文件;持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持有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
經修訂後,收窄至「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
本台分別向香港警方及新聞處查詢「國際認可及知名」的海外傳媒定義,兩者同樣回答會考慮該傳媒的讀者、觀眾等因素。然而,兩者均未有回應本台列出的多間本地大型傳媒是否符合該定義。
警方表示:「新聞處會考慮有關電視廣播機構的收視、電台的收聽率、通訊社、報章、雜誌的發行量及讀者人數。有關機構的主要業務必須是有採訪及向其國家的公眾報道綜合性原創新聞為主。若有需要,新聞處亦會徵詢有關駐外的經濟貿易辦事處意見。」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楊健興向本台批評,警方對國際傳媒代表的定義不明確、主觀,保留了很多空間,外國記者來香港採訪時會受到限制,沒有記者身份保護下風險大增。
「做新聞往往要在很短時間內決定,外國傳媒見到香港發生一些事,要很快就出發⋯⋯以往外國記者一落地就可以開始工作⋯⋯(如今)但卻不知道申請(成為傳媒代表)要多久和會不會獲批。」
他又說,沒成為官方認可的「傳媒代表」,不受到傳媒身份的保障,一來限聚令下不會獲豁免,二來如身處被視為「非法集結」甚至「暴動」的示威現場,可跟其他人一樣被控告這些罪名。
楊健興認為,缺乏外國記者的報道,一來令香港的情況減少國際關注,二來令外國人未能掌握香港的實況和來港的風險,「例如他們來香港旅遊時,去了一些地方很短時間內被視為有非法集結,現在連在商場也可能(告非法集結),結果犯了法也不知道。」
雪梨大學中文系及媒體與傳播學系高級講師聶依文(Joyce Nip)向本台表示,澳洲新聞機構對香港的報道,主要集中在政治及經濟,主流的新聞媒體倚靠原創性的採訪作報道,根據字面詮釋,這次修訂應該不會影響它們。
然而,她說,非主流的新聞機構很多都集中在特定類別的新聞,它們通常對香港不作原創性報道,但如果有大事發生,受它們委托的特約記者採訪就可能遇到障礙。
「非主流新聞能為受眾帶來更多樣性的新聞消息。資訊科技的發展扶持了大量非主流的新聞機構,包括倚重市民作採訪報道的公民新聞媒體。以傳統新聞機構的標準來定義傳媒代表是落後於時代。」
本台向本地傳媒工會澳洲傳媒娛樂及藝術聯盟(MEAA)查詢,該會交國際記者聯盟亞太分會回覆。該會表示,限制國際記者赴港,將限制公眾的知情權,「令人擔心民主運動被打擊,並反映香港實施國安法後,言論自由和政治權利的急劇惡化。」
香港外國記者會亦發聲明反對修訂,稱將進一步侵蝕香港新聞自由,亦質疑為何警方基於「國際認可」的因素判斷哪間外媒合法。
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外國記者會就警方修訂通例有關「傳媒代表」定義說三道四,正告外國記者會立即停止打着新聞自由幌子插手香港事務。
香港保安局長李家超表示,修訂《警察通例》有助警方及記者各司其職,對新聞工作者的依法採訪工作毫無影響,而且不是為記者作任何定義。
李稱,自去年反修例事件後,香港出現很多涉及暴力的公眾活動,其間有大量穿著黃背心或類似記者裝束的人出現,有人利用記者身分作掩飾的人混入人群、「魚目混珠」,更有自稱記者的人,因在現場犯法而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