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澳航服從“一中”:《中澳建交聯合公報》為台灣問題埋下伏筆

澳航網站整改的決定,到底是基於商業考慮,還是因為所謂的“政治壓力”? 1972年中澳兩國簽署中英文版本《中澳建交聯合公報》時為台灣問題埋下的“bug”。

Qantas

Source: Getty

早前由於多家國際航空公司的網站將香港、澳門、台灣和中國並列為“國家”選項,中國民航局在2018年4月25日向包括澳洲航空公司(Qantas)在內的30多家航空公司發出最後通牒,要求他們在5月25日之前將他們的官網和其他材料中對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錯誤標註改正,明確標明這些地區是中國領土。澳航在截止日之前提出延期要求並獲得同意。據環球網報導,完成網站整改的期限最晚為2018年7月25日。
Qantas Taiwan
Source: Qantas screenshot
據SBS普通話節目報導,澳航首席執行官喬伊斯(Alan Joyce)在6月4日舉 行的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IATA)年度會議上表示,該公司決定遵從中國民航局的要求,不將台灣單獨列入國家欄目,而是將台灣標註為中國領土之一。澳航國際集團的負責人韋伯斯特(Alison Webster)則表示,網站上的變更是一項複雜的工程,需要花費一些時日,她說,“這不僅僅是澳航的事,更是澳航集團需要調整的內容。”

澳航表態後,緊接著澳大利亞外長畢曉普表示擔憂(expressed concern),但她也指出,澳航可以自行作出商業決策。她在6月5日的一份聲明中表示,“私營公司擁有在政治壓力之外進行商業操作的自由權利,關於澳航網站的決定是澳航的公司事宜。”("Private companies should be free to conduct their usual business operations free from political pressure of governments," "The decision of how Qantas structures its website is a matter for the company.")

《中澳建交聯合公報》的“bug”

1972年12月21日中澳兩國在巴黎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大利亞政府關於中、澳兩國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簡稱《中澳建交聯合公報》),互相承認並建立外交關係。兩國之間所簽訂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在國際法上並沒有明確規定該用什麼名稱。公約(treaty)是最正式的一種名稱, 一般用於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重要協議,且一般需要國會或最高議會的立法批准。其他的條約名稱還有包括憲章、專約、議定書、決定書、宣言、公報等不下30多種,《中澳建交聯合公報》就是屬於公報(communique)。公報中的第二行“兩國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處的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兩國之間的外交、友好和合作關係“,清楚說明了中澳兩國之間的鄭重約定,規定了兩國的行為準則,制定兩國之間的相互權利和義務,所以是一項在國際法上有約束力的條約。
Communique Chinese Version
Sourc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China
既然澳大利亞政府早在1972年簽署了這個在國際法上有約束力的《中澳建交聯合公報》,知道公報中清楚地寫了澳大利亞政府“承認中國政府關於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省的立場” ,也同意“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為什麼這40多年過去了,澳大利亞外長畢曉普對中國民航局合理要求將台灣明確標明為中國領土而感到“擔憂”呢?

我查閱了多篇研究澳大利亞“一個中國“政策的國際法文獻,發現了一個或許是1972年中澳兩國簽署中英文版本《中澳建交聯合公報》時埋下的“bug”。儘管中文版本中,寫著澳大利亞政府“承認中國政府關於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省的立場”,但是在英文版本中,寫的是澳大利亞政府“acknowledges the position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hat Taiwan is a provi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文版將英文字 acknowledges 翻譯成“承認”,並不如“知道”或“認識”來得準確。再研究一下上下文,英文版本中的前一段寫澳大利亞政府 “recognis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中文版將英文字 recognises 翻譯成“承認”就非常準確。澳大利亞學者如墨爾本大學教授Andrew Godwin 和塔斯馬尼亞大學高級講師Mark Harrison 都認為澳大利亞政府在1972年在《中澳建交聯合公報》分別用了recognises 和acknowledges 這兩個不同的字,是另有用意的。至於這個用意應該如何解讀,就得交給國際關係的專家和學者去進一步分析了。
Communique English Version
Source: Department of PM and Cabinet, Australia
我從法律的角度研究《中澳建交聯合公報》中英文版本的措辭,覺得兩國在1972年選擇採用務實性、政治性、時效性、新聞性更強的聯合公報文種制定建交條約,而不用法律性更高、措辭更嚴謹細緻的公約形式,因此《中澳建交聯合公報》內的用語具有彈性,有利於兩國在建交時求同存異、維護一國在領土主權問題上的立場。 46年過去了,國際局勢已經有了重大的改變,當年可以模棱兩可,今日是該旗幟鮮明了。

澳航網站整改的決定,到底是基於商業考慮,還是因為所謂的“政治壓力”?我認為將澳航網站選項調整,在香港、澳門、台灣的後綴加上中國、China、或CN(參考Air Canada 的做法),就跟澳航針對華人客戶提供中文網站、在機艙內提供中文娛樂節目一樣,是個迎合市場和客戶要求,同時基於中國大陸市場、台灣市場的理性判斷後所作的商業選擇。只要是個利好決定,理應沒有值得澳航股東“遺憾”的事。

Air Canada
Source: Air Canada, screensh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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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是作者根据澳大利亚法律和根据所发生的事实或可能发生的情况,在业余时间持最严谨态度所作的法律学术性分析或阅读报告,并不代表SBS立场或观点,不等同于确切的法律建议,也不代表作者所任职的法律事务所 Robertson Hayles Lawyers 的任何立场。

作者简介
许耀汉律师,SBS特约评论员,澳大利亚执业律师、注册移民律师,在吉隆坡、新加坡、香港、台北、北京等城市工作与生活多年,如今在西澳珀斯提供法律、移民、咨询等专业服务。他同时拥有西澳大学法律博士学位和计算机与数学科学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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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7 June 2018 11:54am
Updated 7 June 2018 12:41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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