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任动议」,又称为「不信任投票」;顾名思义,是由于一位或以上身在职位的人士(如政府或政府官员)在某程度上能力不足、未能履行职责或作出令人认为有害的决定,因而令其他成员认为对方已不再适合担任有关职位,并对此作出投票或发表声明。在一个国会的制度下,提出不信任动议的目的是为向国家君主表示,透过民选产生的国会已不再对获任命政府的一名或以上成员有所信任。
与「不信任动议」类似的另一项动议为「谴责动议」,但两者亦存在相当明显的分别。视乎不同国家的《宪法》条文,不信任动议可能会逼使内阁成员或其他在位者退下岗位,甚至整个团队被强制解散;但谴责动议的主要目的是对有关人士表示批评或反感,且不会引致在位者需要辞职或退位。此外,在部份国家的法律中,谴责动议是针对一名或以上指定官员,但不信任动议却针对整个政府内阁团队。在提出动议的理据方面,提出谴责动议可能需要表明谴责内容或原因,但提出不信任动议则可无须说明背后理据。
根据澳洲联邦国会《议事程序》(Standing Orders),不信任动议或谴责动议可能是联邦众议院所审理的最重要动议。这是由于按照西敏制,政府需要得到下议院(众议院)的支持方能执政。传统上,众议院一旦通过对执政政府的不信任动议,执政政府全体议员必须辞职,以容许替代政府上任或宣布解散众议院。
《议事程序》规定,不信任动议或谴责动议若得到一名内阁成员接纳,有关动议相对于国会上其他动议或国会事项享有优先权,即任何其他动议需要先行让路,让议员辩论并表决不信任或谴责动议;而在众议院辩论有关动议期间,参议院一般亦会暂时休会,等待不信任或谴责动议完成辩论或表决。这正充份显示动议对于国会的重要性何在。在辩论这两项动议期间,议员可获得较一般情况额外发言时间;提出动议的议员(一般为反对党领袖)可发言30分钟、总理或总理副手可发言30分钟、其他议员20分钟。但若动议未得到内阁部长接纳,该不信任动议或谴责动议将只可以私人草案形式引入国会;虽然《议事程序》中有方法可令动议获得优先辩论的资格,但议员发言时间则不获加长。
要通过不信任或谴责动议,议案需要得到在席议员人数超过一半的大比数支持;目前国会拥有150名众议员,即动议需要得到至少76人赞成方能获得通过。自建立联邦以来,众议院从未成功通过任何一次不信任动议或谴责动议。但话虽如此,除通过不信任或谴责动议外,亦有另外两种方法表达众议院对政府的不信任。第一:否决一项政府管治的重要政策或法案,即可视为对执政政府的不信任;相反,若一项重要政策法案获得通过,亦即代表众议院信任执政政府。若政府在重要法案中未能取得支持,可以选择就不信任作出投票,或即时宣布辞职;这种情况分别在1904年4月及8月、1929年及1941年出现四次。第二个情况是虽然有关法案并非政府管治的重要政策,但政府仍然视之为决定国会是否对其信任的指标,包括在1905、1908、1909及1931年的四个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