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法人员进行全裸搜身,可以是一个具有侮辱及冒犯性的经历。在一般情况下,全裸搜身进行期间,有关人士需要在警员面前脱去所有衣服,按照指示「蹲下并咳嗽数声」、弯腰等扭曲其身体。全裸搜身,理论上必须基于警员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并要有「紧急或严重需要」为达到搜查的目的,方能进行;但除了这个要求外,法例未有为警察提供清晰的指引,指明全裸搜身需要在什么情况下方可作出。在不涉及警方执法的情况下,未经对方同意下要求或强迫他人脱光衣服可被视为严重侵犯他人身体的罪名,故此全裸搜身必须局限于紧急情况下的终极执法手段。
但有数字显示,新州警方进行全裸搜身的次数正在不断上升。根据显示,在怀疑案发现场(即并非在警署之内)进行即场全裸搜身的次数,在四年内增加接近47%;但搜身期间,平均有64%次都未有搜获任何物品。高级讲师新德斯(Vicki Sentas)博士及格鲁斯(Michael Grewcock)博士根据《信息自由法》所取得的数据以及雪梨Redfern法律支援中心的全裸搜身,发现警方进行全裸搜身的次数,由2005-06年度的277次,上升至2017-18年度的5483次,数字在不足12年内增加了接近20倍。
两名学者的,新州监管全裸搜身的法例不足以保障国民的应有权利,亦未能令不当使用全裸搜身程序的警员负上应有责任。结果显示,情况不单局限于个别警员误解进行全裸搜身的法例要求,而警方内部亦对法例应如何实行存有系统性问题。根据新州警察厅的数据,2018-19年度进行的全裸搜身,有91%都涉及怀疑藏有违禁药物,但最终只有三成个案成功进行刑事起诉;而在成功起诉的个案中,有82%涉及藏毒、16.5%涉及供应毒品、1.5%涉及藏有危险武器。
虽然研究人员无法取得个别个案的详细资料,难以了解警员要求进行全裸搜身的原因,但学者认为,涉嫌藏毒根本未足以构成法例所规定的,容许警方进行全裸搜身,情况正好显示警员的日常执法存在经常性违规行为。

Source: The Conversation
在澳洲,目前未有单一一套有关全裸搜身的「最佳指引」,有部份州份对警员进行全裸搜身的要求与新州相差不大,甚至比新州更为宽松。在北领地及西澳,警方进行全裸搜身的权利几乎是毫无限制。但在南澳、维州、澳洲首都领地、塔州及昆州,当地就全裸搜身的监管制度却存在一些相当值得考虑的元素,当中包括按照涉嫌触犯的罪行种类限制全裸搜身必须在即场进行抑或在被捕后进行、强调一般情况下应仅使用正常搜身程序、设立强制性保护私隐的措施等,无一例外。
在新州,执法行为监管委员会(Law Enforcement Conduct Commission)已开始就新州警察厅被指违法进行搜身程序的情况。而一份2019年6月的新州警方亦披露,警察厅内部已就有全裸搜身程序或构成违规或触犯法例,而且相关法例亦未列明清晰指引,表示忧虑。

A NSW Police Force sign Source: A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