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一段于网上流传的录音,有人引述其朋友因为在车内接载朋友,被警察截停及被询问两人关系,而由于两人只属朋友,因此警方认为他们未能遵守社交距离法令,并向车主处以一千元高额罚款,发录音的女士警告收件人,于此段时间内切勿接载朋友。
录音在多个群组流传,但未有注明出处,因此不能确认是否由澳洲国民﹑或从哪个州或领地发出。不过,早前一位维州听众余女士,亦向本台节目提出相同疑问。因此,SBS广东话节目组尝试从多个渠道为大众寻求答案。
维州:
的更新文件的第8项条文,列明有关疫情期间群众聚集法令的详情,包括,禁止任何人组织,参加或允许500人以上的非必要户外群众聚会;及禁止任何人组织,参加或允许100人或以上的非必要大规模室内聚会。
当中,第8条C项第iii细则列名,该禁令并不适用于文件内的第5及第6条文所描述,即于私人及商用交通公具中组织集会的人士,或有关车辆的持有者。
陶建文国际公证律师行的总裁陶建文律师则认为,第8条文的C项第细则,以明确显示私家车接载乘客属合法行为。
Jasper Lawyer的总裁律师郭世元表示,文件只明确列明公共交通工具被排除在群众聚会禁令之外,但针对私家车的豁免条文,则只适用于在组织者,或车辆的持有者,而并未清楚豁免在私家车内聚集的参与人。因此他认为,有关条文,仍然较为混乱。
节目组亦致电维州警方查询,维州公路巡警李碧容(Penny Ly)回应指,更详尽细节仍有待警方进一步公布,但她建议:「若车内乘载的两人是直系亲属乘坐同一车辆,基本上不构成问题。」
「相反,若司机与乘客并非亲属﹑只属朋友关系,建议现阶段仍应遵守由政府颁布的社交距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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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州:
但细则附表的第2项附加条文中指出,上述基本聚会的要求,不适用于运输目的或与运输有关的聚集,包括在车辆中或在火车站,火车月台或巴士站,或其他公共交通设施中。
陶律师认为,按照新州的法令附加表条文,以显示使用私家车运载其他人是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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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州:
若聚集是因为公共交通,或与交通相关的目的,包括车辆或车站,站台和车站等公共交通设施,均属豁免范围。
但陶律师认为,在上述条文中,对使用私家车运输其他人是否有足够合法性的描述,并不明确。
陶律师指:技术上,上述条文只列明,私家车载其他人,并不会违反第1条,第2条或第3条,即有关室内聚集规定的指示,除非私家车可容纳100多人。
但文件中,第6条提到,对少于100人的室内聚会,拥有,监控或运营场所的人员,以及组织及参加聚会的人员,应采取其他步骤以降低风险,以及第7条亦指,在封闭的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密度,不能超过每四平方米一个人。陶律师认为,若司机以私家车接载其他上,可能会干犯上述条文。
但他亦提出,值得留意的是,第6及第7条文被放置于“指引”的大标题下,可能亦只代表条文只属引导性质。
其他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时需注意事项
- 公众应只于必要时出门,并在可行的情况下,选择于非繁忙时段才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若情况许可,请选择步行或利用单车上下班。
- 长者或有有医疗状况的人士,请勿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 若要乘坐的士,Uber或任何共享车辆,乘客应选择坐于后座。
- 但网页未有具体列明私人用车内,人与人之间是否仍要保持一点五米距离,以及是否需要满足室内四米活动范围等资讯。